云南省非稅收入稽查暫行辦法的出臺,將在規范云南省非稅收入征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財政監管措施,杜絕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應收未收、擅自減免、截留、挪用等情況的發生,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加強非稅收入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云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云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云南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非稅收入實施的稽查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稽查,是指全省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受委托執收到位、繳款單位、代理銀行、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單位、下一級財政部門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以下統稱被稽查單位)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規、制度的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處理等活動。
第四條 非稅收入稽查按照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省直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稽查工作,指導、監督州(市)、縣(市、區)非稅收入稽查工作。州(市)、縣(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本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稽查工作,并指導、監測下一級非稅收入稽查工作。必要時,上級財政部門可將其管理的非稅收入稽查事項委托下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對下級財政部門的稽查事項實施直接稽查。
對非稅收入稽查工作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本著有利于稽查工作開展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條 被稽查單位應服從、配合財政部門組織的稽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非稅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從預算中安排,不得向被稽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非稅收入稽查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計劃,由財政部門統一下發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被稽查單位應認真執行稽查決定?;闆Q定和被稽查單位執行稽查決定的情況,將作為財政部門預算安排和非稅收入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稽查內容
第九條 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稽查內容:
(一)非稅收入征收或收?。ㄒ韵陆y稱征收)的項目、標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設立。
(二)是否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征收性質、范圍、對象、期限和標準。
(三)是否多征、少征、應征未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緩征非稅收入。
(四)是否依法公告所征收非稅收入的項目、依據、范圍、標準、時間、程序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五)是否擅自委托其他單位征收非稅收入。
(六)是否按照規定處理罰沒財物、贓款、贓物。
(七)對以前年度非稅收入稽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八)涉及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稽查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將征收的非稅收入繳入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或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賬戶,匯繳結算賬戶內的非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解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三)是否違規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財政部門規定外的銀行賬戶。
(四)是否按照規定將待結算非稅收入繳入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進行清算。
(五)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非稅收入退付。
(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政府間分享的非稅收入的收繳、劃解。
(七)是否違規集中下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或者將非稅收入資金違規直接上繳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八)是否滯留、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
(九)涉及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管理稽查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證》,實際領購的非稅收入票據種類及數量是否與《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證》記錄相符。
(二)是否有專人負責管理非稅收入票據,是否建立票據登記制度,并設置票據管理臺賬。
(三)是否存在非稅收入票據使用記錄不齊全,票據所開金額與收取金額不一致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混用、串用、違規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使用非稅收入票據非法收費、罰款的行為。
(六)是否按照規定清理、登記、核銷已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并妥善保管票據存根。
(七)是否存在偽造、變造、轉借、轉讓、涂改、買賣和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執收單位在征收非稅收入時,不向繳款義務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行為。
(九)是否存在遺失《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證》或非稅收入票據未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并申明作廢的現象。
(十)非稅收入票據印制企業是否經依法授權。
(十一)是否偽造、使用偽造的非稅收入票據監(?。┲普?。
(十二)是否存在非稅收入票據印制企業未按合同、規定等印制、運輸、保管、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行為。
(十三)涉及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稽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稽查采取日?;榕c專項稽查兩種方式。日?;槭侵赴凑漳甓然橛媱?,對非稅收入征管實施的綜合性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稽查是指對待定事項或對群眾舉報、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轉來的非稅收入違規事項進行的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實施非稅收入稽查,應組成稽查組并指定稽查組長,稽查組長由財政部門人員擔任,每組稽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實行組長負責制?;槿藛T與被稽查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不得參與稽查。
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協助稽查工作。
第十四條 非稅收入稽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稽查工作方案。財政部門實施稽查時,應當編制非稅收入稽查工作方案,明確稽查實施主體、對象、內容、時間、采取的方式等事項。
(二)發送稽查通知。財政部門一般應提前3個工作日將稽查通知書送達被稽查單位。特殊情況,經批準,稽查通知書可在實施稽查適當時間下達。
(三)進點稽查?;闀r,稽查人員應出示行政執法證及稽查通知書,并向被稽查單位講解有關政策規定,提出協助或配合要求,公稽查紀律。
受上級財政部門委托稽查的應當同時出示稽查委托書。
(四)制作稽查工作底稿及事實確認書。實施稽查時,稽查人員應將稽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工作底稿。對稽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事項編制稽查事實確認書,稽查事實確認書經稽查組組長審核后,交被稽查單位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做到一事一簽。
稽查人員在稽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被稽查單位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材料,稽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五)書面征求意見?;楣ぷ鹘Y束前,稽查組應就稽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稽查單位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稽查單位的意見。被稽查單位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六)提交稽查報告?;榻M應于稽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稽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財政部門批準提交稽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稽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被稽查單位的基本情況,稽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被稽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被稽查單位的意見或證明,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擬作出的稽查結論、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等。
(七)下達稽查決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稽查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作出稽查結論;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被稽查單位或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被稽查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對財政、財務收支等資料真實、完整性的承諾書。
(二)批準收取非稅收入的政策依據。
(三)價格主管部門辦法的收費許可證。
(四)財政部門頒發的財政票據領購證。
(五) 非稅收入票據的領用、核銷記錄和已使用的票據存根。
(六)財務會計資料。
(七)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開設銀行賬戶的文件復印件以及各級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
(八)國有資源(資產)投資、出租、出讓、轉讓等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
(九)非稅收入自查報告。
(十)稽查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六條稽查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被稽查單的稽查任務,如需延長稽查時間,需報經財政部門分管領導統一。
稽查人員在稽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規定。
第十七條 稽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稽查相關材料立卷歸檔,并由稽查機構管理。單位和個人查閱稽查檔案,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查閱人要為其保密。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 對在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資金管理等方面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云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在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云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拒絕稽查或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有關情況的,依照《云南省財政監督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稽查的單位對財政部門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供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稽查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稽查舉報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通過設置舉報信箱、電子信箱、舉報電話和群眾來訪等方式,接受舉報。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制定專人負責受理舉報信件、舉報郵件、舉報電話和群眾來訪。接到舉報后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實名舉報的辦理結果應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利用舉報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的,財政部門應對舉報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財政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